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有法律效力吗?各地法院不同
一些员工在开始工作时会与公司签署一份声明,自愿放弃社会保障,并承诺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这种声明合法吗?有法律效力吗? 因此,公司是否不需要支付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典型案例一:
北京法院判决规则:支持经济赔偿
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法律适用答案》中明确了这一点:
如果劳工要求雇主不缴纳社会保险,然后以雇主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建议终止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否予以支持?
依法支付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即使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支付社会保险,工人也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的人仍应予以支持。
江浙法院判决规则:不支持经济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由于职工不愿支付等原因,不能归咎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不缴纳全额保险费,或者不参加某种社会保险。 保险,工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则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若干难题的答案》认为,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但不支持经济补偿:
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工人不愿支付社会保险费,并承诺书面放弃社会保险,则该书面承诺无效。 工人可以出于这个原因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他们就不会获得支持。
广东省法院判决书:可以支持经济赔偿,但需要给单位时间以更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则上可以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赔偿,但鉴于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持劳动者突然发动袭击,单位应 有机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更正。因此,劳工应在取消之前向雇主提出付款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付款的,应当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题讨论会摘要》:
用人单位已与员工达成协议,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直接向劳工支付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事后后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为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拒绝在家里这样做,劳工在现场终止了劳动合同,并要求雇主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支持。